臺南市政府公共藝術設置審議作業要點 臺南市政府109年7月30日府文藝字第1090903335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111年1月7日府文藝字第1110066524號函修正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本府為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所定事項,落實公共藝術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應擬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本府文化局初審通過後,提送臺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文化部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所列之人員。 2.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講授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領域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3.具有視覺藝術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4.曾出版或發表與視覺藝術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二)環境空間專業類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講授都市設計、建築設計、景觀造園生態領域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具有環境空間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3.曾出版或發表與環境空間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三)其他專業專家學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講授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2.具有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相關之專門知識或技術,從事相關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之人員。 3.曾出版或發表與文化、社區營造、法律或其他專業領域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四)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前項各款之委員應至少一人,且第四款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四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二。 三、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文化局核定;文化局如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興辦機關應將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文化局備查;文化局如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前二項報告書內容,應由興辦機關依附件三至附件五格式先行檢核。 四、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繳納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至本市公共藝術專戶。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因特殊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發揮公共藝術設置精神,興辦機關得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繳納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至本市公共藝術專戶。 五、 本市公共藝術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公共藝術計畫。 (二)補助公共藝術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前項專戶之運用,應經審議會同意。 六、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應參照藝術創作者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並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 前項維護所需預算,由管理機關逐年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