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部份請提前至少5個工作天申請;場地借用至遲1個月前、若活動人數達500人以上需於2個月前申請,以利審核作業。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古蹟歷史建築借用辦法
103年12月8日南市文運字第1031150898號令公布
第一條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各團體借用古蹟辦理活動需求,訂定活動借用審查標準,提升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並確保文化資產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借用場地如下:赤崁樓、安平古堡、億載金城、安平樹屋(德記洋行)、延平郡王祠。
第三條 借用本局經管古蹟及景點場地舉行各項活動,應於1個月前檢具申請書及活動計畫、場地使用範圍、場地佈置、經費預算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活動人數達500人以上大型活動應於2個月前檢具申請書及活動計畫、場地佈置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第四條 借用經管古蹟歷史建築場地,以戲劇、舞蹈、音樂、具文化教育之活動或經本局同意之公益慈善性質活動為限。
借用場地辦理活動,不得影響遊客參觀古蹟之權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借用或立刻終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公序良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轉借或變相提供他人使用者。
四、有妨礙公共安寧或秩序之虞者。
五、活動內容涉及政治、選舉活動者。
六、申請資料不齊備或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借用者。
第六條 場地佈置需依計畫書內容辦理,禁止毀損、沾污古蹟形貌、粘貼雙面膠棉,釘子等破壞牆面、樹木之使用,任何外加電力必需經本局同意。
活動場地不得擅自張貼標語、旗幟及海報,如需張貼須經本局同意。
借用期間,申請者應負責維持借用場地清潔、秩序及公共安全,控制現場音量,避免影響附近居民安寧,並接受本局場地管理人員督導。
申請使用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經管理人員制止後,仍不改善者,本局得立即停止借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本局有權不再接受該團體借用。
第七條 借用單位如有損害各項設備,如涉及古蹟建築物本體修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由本局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後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前項設備破壞,如屬借用單位故意為之,將依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借用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參加活動人員安全。
第九條 如發生空襲、地震、火災等意外事件,借用單位應負責疏散,採取安全避難措施,如發生傷亡情事,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條 借用期間申請單位應約束活動參加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現,應予制止,其不聽制止者,應通知本局現場管理人員或其他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一、酗酒、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
二、赤身裸體、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三、隨地吐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煙蒂、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廢土。
四、水池內游泳、淋浴、洗滌、捕魚、或其他水上活動。
五、吸煙、營火、野炊、烤肉、夜宿、燃放鞭炮、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六、喧鬧滋事、妨害公共安寧或秩序。
七、毀損偷竊花木、損壞草坪或破壞古蹟及其設施。
八、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攜帶犬隻禽畜污染環境或虐待動物。
九、在樹木或設施上書刻或張貼。
十、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之球類或其他活動。
十一、未經許可設攤販賣物品或出租遊樂器具者。
十二、不依規定使用古蹟設施。
第十一條 借用場地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以活動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最低不得低於一萬元,活動結束後無待解決事項,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證金沒入,不予退還。
一、未依活動計畫辦理者。
二、活動期間音量過大、影響遊客參觀或場地未按規定佈置,經管 理人員制止,仍未改善者。
三、未妥善維護活動安全秩序,致活動參加人員有抽煙、酗酒或違 反第七條情事,情形重大者。
第十三條 臺南市政府或本局主辦、合辦之活動得免收保證金。
第十四條 本辦法奉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