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所定事項,落實公共藝術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臺南市政府公共藝術設置審議作業要點
一、 本府為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四條所定事項,落實公共藝術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興辦機關設置公共藝術,應擬訂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經文化局初審通過後,提送臺南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符合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二。
三、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應送文化局核定;文化局如認有爭議、重大瑕疵或經審議會於審議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時要求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公共藝術設置完成後,興辦機關應將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文化局備查;文化局如認有爭議或重大瑕疵者,得送請審議會審議。
前二項報告書內容,應由興辦機關依附件三至附件五格式先行檢核。
四、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宜,或繳納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至本市公共藝術專戶。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因特殊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發揮公共藝術設置精神,興辦機關得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繳納公共藝術經費之全部或部分至本市公共藝術專戶。
五、 本市公共藝術專戶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公共藝術計畫。
(二)補助公共藝術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育。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前項專戶之運用,應經審議會同意。
六、 公共藝術管理機關應參照藝術創作者之建議,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並定期勘察公共藝術狀況。
前項維護所需預算,由管理機關逐年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