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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修正本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人事室
參照112年8月16日修正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有關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訴之規定,爾後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由具管轄權之上級機關受理申訴事宜,爰修正本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 檔案說明
  • 11209修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下載PDF檔案(11209修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標準作業流程.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3-10-04 下午 03: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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