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5/20來函略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人員(含臨時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死亡、殘廢、受傷意外,均應依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除該辦法所訂之除外規定外,不得再另外投保意外險。請各單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