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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之補充規範
:人事室
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之補充規範,詳如附銓敘部函及令釋。
  • 檔案說明
  • 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   下載PDF檔案(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pdf)_另開視窗
  • 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   下載PDF檔案(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4-05-25 下午 01: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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