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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業務

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
:人事室
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
  • 檔案說明
  • 市府函   下載PDF檔案(市府函(7).PDF)_另開視窗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下載PDF檔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1).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2-10-21 上午 10: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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