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屆南瀛文學獎徵獎辦法
第十一屆南瀛文學獎徵獎辦法
宗旨
(一)鼓勵長期文學創作,獎勵優良文學作品,提振地方文學風氣。
(二)建構南瀛文學,發揚台灣文學精神。
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
台南縣政府
承辦單位
台南縣政府文化局
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
收件時間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收件地點
730台南縣新營市中正路二十三號,台南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課。
頒獎日期
擇期公開頒獎,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一、南瀛文學傑出獎
(一)資格:
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
1.本籍台南縣者或設籍台南縣五年以上者。
2.持續致力於文學創作,文學作品結集出版五種以上者。
3.未曾獲本項文學獎項者。
(二)參選方式:
1.政府機關、各級學校、文藝社團、學術團體、新聞事業單位之負責人書面推薦。
2.歷屆評審委員推薦。
3.個人申請。
(三)送件:
1.填具推薦(申請)表。(推薦、申請表格請向承辦單位索取或自行從http://www.tnc.gov.tw下載)
2.已結集出版之著作書目乙份。
3.已結集出版之著作五種以上各一冊及自行指定其中代表作一種十二冊。
4.請逕寄收件地點。
(四)名額及獎金:
1.名額:一名或從缺。
2.獎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含所得稅),並致贈獎座及評定書。
二、南瀛文學創作獎
(一)資格:
1.不限是否出生或設籍台南縣,以中文撰寫,作品內容以書寫台南縣風土民情為題材。
2.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發表,已輯印成書的作品亦不得參加。
(二)作品類別︰
1.現代詩︰五首詩,並自行指定其中一篇為代表作。 (請在作品上註明『代表作』字樣)。
2.傳統詩:(1)以詩集型態,並署名總詩集名稱。
(2)六首詩,其中包含五言及七言之絕句、律詩、古體詩等體裁,不限韻,並自行指定其中一首為代表作。 (請在作品上註明『代表作』字樣)。
3.散文︰含報導文學,二千字至五千字。
4.短篇小說︰五千字至一萬字。
5.兒童文學:含(1)童詩:五首詩,並自行指定其中一篇為代表作。 (請在作品上註明『代表作』字樣)
(2)故事、童話、寓言:二千字至五千字。
(三)名額及獎金︰
第一名一名(或從缺)︰獎金新台幣五萬元整(含所得稅),並致贈獎牌。
第二名一名(或從缺)︰獎金新台幣三萬元整(含所得稅),並致贈獎牌。
佳作三名︰獎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含所得稅),並致贈獎牌。
評審
聘請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分初、決審評選。
出版
(一)文學傑出獎獲獎者,由主辦單位出版作品選集(作品由獲獎者提供),除著作財產權已讓與他人,應由獲獎者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由主辦單位重製使用外,主辦單位擁有本選集之編輯著作權及出版權,得重製、再版,不另支付酬勞,出版後致贈作者個人專集一五O冊,但作者仍擁有著作權。
(二)文學創作獎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出版,主辦單位擁有得獎專輯之編輯著作權及出版權,得重製、再版,不另支付酬勞,出版後致贈作者專輯二0冊,但各作者仍擁有其著作權。
報名方式
(一) 請詳實填寫報名表(報名表如附件,或自行從http://www.tnc.gov.tw下載)。
(二) 文學傑出獎:請附設籍台南縣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三) 文學創作獎:作品一式「四份」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並在信封註明『第十一屆南瀛文學獎』及『作品類別』,以掛號郵寄收件地點。
注意事項
(一)參加文學創作獎作品,不得署名或附加任何註記,來稿請以有格稿紙影印或電腦列印,繕寫(打)清楚,字跡潦草或影印模糊及字數不合規定者,不列入評選,參選作品一律以A4規格紙張裝訂一式四份。
(二)除文學傑出獎外,文學創作獎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三)文學創作獎部份,每人每類僅限一件作品參選。
(四)參選作品,若發現抄襲情事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並發佈新聞,追回獎金,侵犯著作權部份,自行負責。
(五)參加者應尊重本徵獎辦法,對主辦單位之決定不得提出異議。
本辦法經台南縣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