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南市文運字第1080881326號 主旨:公告臺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達一定金額以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臺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參仟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壹仟萬元以上,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