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公告事項:
為鼓勵視覺藝術創作,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二、申請期間:
第一期:收件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第二期:收件期間為05月1日至05月31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三、申請方式:免備公文,採線上申請(申請系統僅於收件期間開放)至本局公告之申請系統填寫資料並上傳,申請單位須具有效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證明,於各期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上傳資料。
*申請資料上傳必備:計劃書(無制式格式)、申請表及補助經費切結書(此兩項請先於線上系統填寫後,再至右上進度查詢下載後用印上傳,方完備申請程序)
四、資格條件:經政府立案之法人、商業登記之事業、相關大專院校、美術類博物館、藝術村等團體。
五、審查方式:本局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人事費(如申請單位人員之固定薪資)、行政管理費(如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及餐敘、便當、茶會點心、獎金項目。
(二)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金額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額度由審查會議審酌,採部分補助方式核定,且不超過其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金額由本局召開審查會就計畫主題與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可執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提升本市視覺藝術發展及欣賞人口之效益性等項目綜合考量核定之。前項核定之補助金額,本局得視實際預算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如獲補助,請詳閱核定公文,成果報告書及單據除掃描上傳申請系統外,並依規定日期函送紙本1份至文化局辦理核銷,範本參考如下方附件。
八、獎補助詳情請洽詢: 藝術發展科/江先生。(06)299-1111分機7870 hange@mail.tain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