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類補助申請
主旨: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二、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受理期間內,自行上補助系統繕打計畫書(網址: https://art-subsidy.tainan.gov.tw/ )並請提供申請資料各1份(含申請書、完整計畫書、切結書及揭露表),以掛號郵寄本局,郵寄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3樓,封面請註明「表演藝術類補助申請」。
※請確認送件之紙本計畫書與上傳於補助系統之計畫內容一致,資料內容不符或不完整不予受理。
三、申請期間:
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四、申請資格: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請檢附相關立案書影本),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並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演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者。
五、審查方式:本局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金額上限:
補助金額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核定之補助金額,尚需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預算金額:本年度臺南市表演藝術類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計畫編列預算新臺幣200萬元。
七、補助詳情請洽詢:
1、承辦單位:藝術發展科。
2、聯絡人:何小姐。
3、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