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補助受理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二、申請方式:免備公文,採線上申請(申請系統僅於收件期間開放)至本局公告之申請系統填寫資料並上傳,申請單位須具有效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證明,於各期收件期間內(截止受理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九分)上傳資料。
*申請資料上傳必備:計劃書(無制式格式)、申請表及補助經費切結書(此兩項請先於線上系統填寫後,再至右上進度查詢下載後用印上傳,方完備申請程序)。
三、申請期間: 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四、申請資格: (一)團體: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藝術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請檢附相關立案書影本),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二)個人:中華民國國民,並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演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者。
五、審查方式:本局召開評審會議針對受理申請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進行審核。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補助項目: 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二)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團體以新臺幣十萬元內為原則。核定之補助金額,尚需俟本市議會預算審查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預算金額:本年度臺南市表演藝術類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計畫編列預算新臺幣200萬元。
七、補助詳情請洽詢: 藝術發展科/聯絡人:何小姐 聯絡電話:(06)299-1111分機8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