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臺南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要點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二、申請期間:當年度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
三、申請方式: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畫書。
(二)許可證明文件或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三)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四)影片劇本。
(五)影片公開上映、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八)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
四、資格條件:
(一)內容對於本市城市行銷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二)影片放映時間應為七十分鐘以上;電視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放映時間為三十分鐘以上。
五、審查方式: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文件不齊者,本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二)複審:申請案之准駁及補助金額之審查,由本府提請影委會審議;其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前開決議,應經本府核定。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且不超過其製作總成本百分之五十為上限,各案補助額度由本府影視支援中心所設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影委會)審查會議決議之。
(二)預算金額:以各該年度所得支用之預算為限。
七、詳情請洽:
承辦單位:文創發展科,聯絡人:張小姐,電話:06-214-9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