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婦人館場地借用申請
內文:【申請須知】
一、申請使用場地者,應於前3個月提出申請,請備妥公文、申請表及展覽計畫函文至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恕不接受1個月內之臨時性申請。
二、展覽內容應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規定內容,於不影響機關使用之前提下,經審核後另行通知。
三、本場地不受理集會、典禮及其他類似活動,亦不受理與政治、宗教有關之集會活動及跨夜性活動。
四、展覽內容與形式需考量空間限制,不得有影響洽公及商店營運之情形。
五、本場地僅提供空間,未提供設備借用。
六、展覽未收取清潔費,垃圾請自行處理。
七、歡迎文創業者洽詢展覽合作,機關保有相關異動之權利。
八、自民國113年起,空調以使用者付費方式辦理。
文創發展科 陳小姐
(06)2149510分機22
a0181016@mail.tain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