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歷次會議重要決議:
※依據「臺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108年度第1次會議紀錄」:
1. 邀請比件或委託創作,推薦藝術家需檢附投票過程之投票單或圈選過程。
2. 徵選會議程序請加入出席委員須已過半數同意該徵選方案之過程記錄,及決議需由全體委員簽名同意之。
3. 徵選評分辦法中「第一方案鑑價不成,由第二入選方案依序遞補」之規定,建議改為若鑑價議價不成,應再由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開會討論決議,並非以次優入選。
4. 設置計畫書每本皆請須附上臺南市公共藝術網頁設置資料表及臺南市公共藝術QR Code資料表,若興辦機關無檢附請審議機關初審時退件。
5. 邇後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文件審查清單」中檢核表增列臺南市公共藝術網頁設置資料表及臺南市公共藝術QR Code資料表項目,並請興辦機關將「設置計畫書文件審查清單」附上。
※依據「臺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108年度第3次會議紀錄」:
1. 公開徵選之案鑑價如二次沒過,則不得領材料補助。
2. 公共藝術設置之預算經費編列不得低於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五。
※依據「臺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109年度第4次會議紀錄」:
撰擬設置計畫書時,興辦機關應明確表達藝術家與興辦機關間辦理之主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