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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Q
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程序及注意事項?

依民國105年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目前現行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程序,大致可分為個人或團體(非所有權人)提報、所有權人自行申請兩類。

非所有權人之提報,僅能進入「列冊追蹤程序」,若作成「列冊追蹤」之決定,若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史蹟、文化景觀之類,須於六個月內由主管機關辦理審議。

所有權人申請指定或登錄文化資產,則由主管機關受理後辦理審議程序。

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指定或登錄,需於審議會前召開公聽會;民俗、口述傳統及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需於審議會前召開說明會。

相關提報/申請表,可逕向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洽詢索取。

最後異動時間:2020-11-25 下午 02: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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