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每年只限補助一次。
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民俗,並經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登錄、列冊或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決議者。
個人、經登記立案之法人、文史工作室或臺南市各級學校及學術研討機構,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紀錄、保存、傳習、維護、推廣及學術研討等工作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本補助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申請案件應於每年二月底前親自送達或掛號寄達本處,但本處得依實際狀況之需要,延展受理期限。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或立案證明影本及計畫書(一式五份)。計畫書之內容包括:
(一)全年活動或執行計畫說明。
(二)經費預算(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應予註明)。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