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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Q
關於街頭藝人審議及展演許可地點

街頭藝人隸屬於本局藝術發展科業務。臺南市街頭藝人證照申請分音樂類(歌唱與樂器)、表演藝術類(肢體展演)及視覺藝術類(作品)等三類,申請時間於每年5或6月申請,民眾須申請通過並參加本局辦理之街頭藝人工作坊後始能取得證照。至於展演申請請洽各地點管理單位申請。相關申請表格或許可展演地點可上文化局網站下載資訊。詳情請洽承辦人蔡宗志先生06-2991111#8750


相關連結:表單下載
最後異動時間:2020-11-25 下午 03: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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