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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公告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如 紀念或慶祝活動、文康活動等)、訓練或研習等,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人事室
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務,則宜由服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 檔案說明
  •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訓練或研習等,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   下載PDF檔案(有關公務人員奉派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加活動、訓練或研習等,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3-10-04 下午 04: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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