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南市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立
內文:財團法人臺南市文化藝術基金會是指以從事有關文藝術事務為目的之基金會。
其設立之現金總額須足以提供設立目的事業所需之經費,並不得少於新台幣陸佰萬元。
申請設立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願任同意書。
六、財產權利移轉之承諾書。
七、董監事之印鑑清冊。
八、董、監事其關係說明表。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詳細設立辦法及法規請參閱: 申請設立台南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須知暨監督自治條例;財團法人法。
承辦人:古蹟營運科 陳惠姿 Tel:06-2991111#8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