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第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第三條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書庫與各專室開放時間及使用方式,依各館之公告辦理。
第四條 進入公共圖書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衣履整潔及維護環境清潔。
二、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接聽電話請至室外。
三、六歲以下兒童須由成年人陪同。
四、妥善使用各項公共設備。
五、妥善保管私人物品。
六、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七、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第五條 進入公共圖書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勸離: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欠缺意思能力或酗酒泥醉。
二、睡覺、飲食、隨地吐痰、吸菸、嚼檳榔或其他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
三、攜帶動物。但陪同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合格導盲犬或由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第六條 外借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應持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以下簡稱借閱證),或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及代理人
身分證明文件辦理。
第七條 申請借閱證,應填寫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向公共圖書館提出:
一、個人借閱證:
(一)中華民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
(二)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由父母或監護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代為辦理。但校園辦證,不在此限。
(三)外籍人士、大陸人士,應持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二、家庭借閱證:設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家戶,其成員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辦理,每戶限辦一張,以戶長為代表人。
三、團體借閱證:設籍本市之機關、學校與登記有案之企業、廠商憑立案證明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以負責人為代表人。
借閱證適用於本市各公共圖書館,每二年應憑前項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後,始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驗證或補
發時亦同。
第九條 使用者資料變更或借閱證遺失時,應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資料變更或掛失登記;未辦理而發生冒用情事者,應負相關
賠償責任。
第十條 申請補發借閱證應檢具第七條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有停權事由時,應至停權事由消失
後始得辦理。
第 十一 條 外借圖書資料之借期及冊數,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第 十二 條 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依每筆圖書資料逾期天數累計停止借閱天數。每筆圖書資料每逾期一天計一點,累計至六十點時,停止借閱、預約及通閱權利,並自歸還逾期圖書資料次日起停止借閱六十天。借閱人得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逾期處理費,逾期一天折算一元,並於繳納後,借閱圖書資料。
第 十三 條 下列圖書資料限在公共圖書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報紙、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
二、其他限館內閱覽、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第 十四 條 借閱人借閱之圖書資料,應於借閱時當場自行檢查有無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情形。有上述情形者
,應於借閱時當場聲明。
第 十五 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公共圖書館需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週內歸還。
第 十六 條 持有借閱證者,得利用預約系統預約任一公共圖書館已借出之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及取書期限,依主管
機關公告辦理。
第 十七 條 館內圖書資料、期刊、報紙及器材設備應善加愛護,圖書資料經借閱始得攜出。
第 十八 條 閱覽與影印圖書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影印與列印資料之收費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
第 十九 條 資訊檢索區電腦僅提供查詢及列印資訊,影音光碟區設備僅提供觀看公共圖書館之視聽資料。使用前項設備,應持借閱證依登記之順序使用。資訊檢索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三十分鐘為限;影音光碟區每人每次使用以二小時為限。但無人等候時,不在此限。
第 二十 條 借閱證不得冒領、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予以註銷,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二十一條 借閱或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者,應償還相同或較新版本
之圖書資料;期刊、報紙應償還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遺失套書中之任一冊,可賠償遺失之單冊;不能以相同版本償還者,購入完整一套償還,舊書歸還民眾。不能依前項規定償還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或以二本三年內出版且為定價以上之同類目圖書資料償還: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二倍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九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二倍計價。
四、連續性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之二倍計價;非連續性套書以單冊定價之二倍計價;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或 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DVD 或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或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二倍計價。
借閱人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時,已逾該圖書資料之借閱期限,仍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公共圖書館電腦有下列情事者,公共圖書館得禁止其使用:
一、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散播電腦病毒。
三、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四、下載非法軟體。
五、連線色情網站。
六、玩網路及電腦遊戲。
七、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為防範前項各款不當行為,公共圖書館得安裝網路監控及管理軟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